2006年12月14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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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过你的路为何要交“过路费”?
台州一律师事务所将代收费者告上法庭
实习生 陈锦 通讯员 刘振清 叶长衫  

  本报讯 “车子未经过大石一级公路,为什么要交10元的过路费呢?”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一纸诉状将台州高速公路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高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代收的10元大石一级公路“过路费”。12月8日下午,温岭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在起诉书中称:今年10月6日晚,该所的一辆车经甬台温高速公路大溪入口至乐清雁荡,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25元;3小时后,该车经甬台温高速公路回温岭,在大溪出口收费站时,车上人员告诉收费员他们出高速后不经过大溪至石粘的一级公路,但收费员仍然向他们收取了35元。收费发票上载明,其中10元为大石一级公路的代收费。
  “我们的汽车未经过大石一级公路,而被台州高速公司代收‘过路费’,被告这一行为显然违反了合同法,为强制收费。”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文辉说。
  庭审中,台州高速公司代理人辩护说,台州高速是按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及温岭市交通局的委托收取大石一级公路通行费的。省政府办公厅2001(17号)文件上写着:省政府同意自2001年3月28日起,对通过甬台温高速公路连线温岭大溪至石粘段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由甬台温高速公路台州段大溪收费站代收。省政府2002(26号)文件将大溪收费站代征大溪至石粘段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方式改为单向收取,收费标准提高了一倍。
  庭审中,双方围绕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中“对通过甬台温高速公路……”的“通过”二字的理解进行了多轮庭辩。
  据了解,车辆从高速公路大溪收费站出口往温岭市区有经泽国、经温峤和经大石一级公路等3条线路路,还有别的小路。原被告双方都希望通过这次诉讼,弄清楚高速公路大溪收费站这10元“代收费”的来龙去脉,使广大车主交钱交得明明白白。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